推广费和广告费的区别_税屋,推广费与广告费的区别

推广费和广告费的区别_税屋,推广费与广告费的区别

不少公司在进行产品和服务业务的推广和销售时,都采用过电话营销的方式,那么我们在处理电话营销费用时,可以将其按照广告推广费进行处理吗?

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合在一起计算税前扣除的,在此之前这两种费用是分开计算税前扣除的。在税法上,广告费在税前扣除时是一定要有发票作为扣除凭证的,而业务宣传费并不一定需要发票。因此公司会计在进行核算时,一般是需要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开核算的,这样比较方便企业之后的财务分析。

如果是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电话推广,那么和甲方直接招聘人员到街上散发传单、赠送试用品,或者甲方花钱在电视、网络上进行的各种推广都是一样的,因为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广而告之”。不过甲方和乙方在进行劳务报酬结算时,因为结算方式不同,所以在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

如果甲方在委托乙方为其进行电话推广时,双方约定的费用(即报酬)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乙方只要完成固定的电话数量就可以获得固定的报酬,乙方获取的报酬和推广结果是没有关系的,这和目前比较流行的直播带货中涉及到的“坑位费”以及电视台比较常见的“广告费”是一样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该将电话推广费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处理。

另一种情况是,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电话推广报酬是和最终销售数量、销售额直接挂钩的,这样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就具有了“佣金”或“手续费”的性质。

此外还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结合,现在很多直播带货中“坑位费+提成”就是这种结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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