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自媒体由于其门槛低、趣味性强的特点在基层传播最为迅速与广泛。在自媒体行业中,流量与变现直接挂钩,这就导致部分自媒体人在追名逐利的道路上渐行渐远甚至走向极端。从草帽姐徐桂花、大衣哥朱之文到拉面哥程运付、奥运冠军全红婵,每一个迅速走红的个体背后都关联着无数为了蹭流量而蹭流量的自媒体人,他们靠跟踪直播、聚集围堵、出乖露丑等无底线的方式哗众取宠。这些在现实中看上去与“跳梁小丑”无异的行为却能在线上利用人们的猎奇心赚取一大波流量,为日后的变现打下基础。与此同时,被无数自媒体镜头对准的热点人物则沦为引流工具,隐私被泄露、骚扰不断,甚至周边居民也被纷至沓来的“关注”影响正常生活。
01 自媒体蹭流量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最常见的自媒体蹭流量行为主要是通过拍摄热点人物的生活状态和挖掘秘密,然后再在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上传播放。这些视频中必然包含了他人的肖像和隐私等,尽管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1]规定了对人格权制度的合理利用,即人们在为了公共利益和舆论监督的目的时,可以合理利用别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权。但网红们追逐热点的行为多数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最大化或社会舆论监督,而是为了个人利益。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设一编,强调了对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未经拍摄对象的许可,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或者“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等。自媒体人在热点人物的住宅附近围堵、蹲守拍摄,显然侵扰了对方的私人生活安宁。如果出现喧哗闹事、强踹住宅门等无底线行为,则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
02 网络平台的相关责任
自传媒和他传媒并无实质区别,二者都具备了传播快、受众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等优点。但是由于自传媒所发送的信息内容随意性更强,每个主体通过一台手机就能够变成一家"电视台",所以我国政府需要加大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的管理监督,并强化平台的内容审查责任。
2016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内容类别、用户规模实施分级分类的管理,并要求对于直播内容标注平台的标识信息。2021年,网信办修订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所有公共帐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帐号的生产经营者都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生产并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之外,行业协会也对自媒体平台提出了更为具体、详细的规范。2019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要求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凡是能够在平台上播出的内容,包括视频、评论、弹幕和简介等,均要经内容审核后再发布,如不遵守以上规范,则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自2018年短视频平台被密集点名约谈后,平台自身方面也响应国家政策,今日头条、快手等大型平台急速招募“内容审核编辑”岗位,批量整改旗下存在问题的视频一万余条与问题账户近五千个。
03 结语
对于热点人物而言,能够有媒体和粉丝关注固然是好事,但如果遭遇“过分关注”甚至是不顾底线的骚扰,则应该勇敢维权。一方面,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待民警处理;另一方面,可直接依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在造成的影响范围内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而且上述请求权并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如被侵权人掌握对方的侵权证据,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人格权行为禁令,即使对方拒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也可以采取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判决的方式执行,最大限度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民法典》第999条:【人格权的合理使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百家号.流量变“流毒” 部分自媒体蹭流量蹭出一地鸡毛.[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0236958221438686&wfr=spider&for=pc
[3]百家号.读人民热评:整治网红无底线蹭流量势在必行.[EB/OL].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7700748955516238&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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